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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助学校安全:可对欺凌暴力行为学生必要惩戒

2019-11-04 23:06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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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立法助力学校安全管理

  学校可对有欺凌暴力行为学生必要惩戒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近日通过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9条,主要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外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及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规范。据悉,这是河北省专门规范学校安全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郑爱军说,《条例》既注重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部门管理的难点及实际工作中的痛点,又兼顾学校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既注重现实操作性,又注重适度超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将防范欺凌、暴力作为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

  河北省现有各类学校30879所,在校生1574万人。河北各级政府和部门持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但是,由于学生群体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复杂,学校恶性事件和意外事故仍时有发生,尤其是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给学生带来身心伤害。

  河北省教育厅副巡视员侯建国坦言,当前河北的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安全的责任不明确,一些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不均衡,一些学生、教师的安全意识不强,应对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机制、手段不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治手段。

  “为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必要出台河北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性法规,推进学校安全管理法治化,形成有法可依、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科学规范的学校安全管理局面,避免或减少学生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侯建国说。

  为此,制定学校安全条例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河北省教育厅经过大量调研、论证,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19年5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7月进行了二次审议,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在此期间,河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法制委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及专家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由部分中小学校长、安全处长等一线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赴多地实地调研,会同河北省教育厅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

  “可以说,这部法规较好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坚持了问题导向,发挥了地方立法小切口、有特色、真管用的特点,汇聚了各方面智慧,凝聚了全社会共识。”郑爱军说。

  明确政府职责

  《条例》分为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涵盖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按照校内、校外不同区域,硬件、软件不同环节,政府、部门不同层级,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不同身份等几个维度,分别提出法律要求,内容全面,适用性、针对性很强。

  专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是《条例》的首要亮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分别对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系统的预防、管控与处置学校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条例》将学校安全范畴扩展至校内及周边,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并制定方案,以解决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时段学校周边交通拥堵问题。此外,还鼓励幼儿园、中小学校与社区、学生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等各项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学校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其中规定,学校应当邀请学生监护人代表或者成年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等相关内容。

  明确“校闹”行为

  针对学生伤害、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条例》建立了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及心理健康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为此,《条例》强化了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辅导和疏导干预工作。

  针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条例》要求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和检查情况的内容。学校应当利用公共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当然,学校安全并非学校一方职责,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安全的责任,对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规定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并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

  “《条例》的实施必将形成‘政府负责、部门推进、社会参与、学校为主、规范管理、依法处置’的学校安全管理格局,有力推动河北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更好地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侯建国说。

[ 编辑:系统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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